[摘要] 2021年4月23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给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县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建设、验收、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用水纳入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
(三)用电纳入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
(四)燃气管道纳入燃气管网并管网到户;
(五)具备供暖条件;
(六)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铺设到户;
(七)小区内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
(八)雨水、污水需实行分流排放的,应分别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九)消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或依法备案抽查合格;
(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十一)人防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达到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必须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十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现业主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妥善处理业主投诉。
被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确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前,应当依法向县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第十条 县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要向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擅自交付使用的列入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重点监测名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建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其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并向核发房地产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明示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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