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异地处理大同交通违法行为
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以及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面实施。
该措施在大同一旦实施起来,将很大程度提高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办理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同时方便大同车主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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