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城建 > 正文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2019-09-27 14:42

[摘要]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为了使法规更加完善,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话:0352-7933605邮箱:441586602@qq.com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为了使法规更加完善,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话:0352-7933605邮箱:441586602@qq.com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

目 录

章 总则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同古城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和秦汉、北魏、隋唐、辽金等历代古城遗址区。

历史城区即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及东小城、南小城、北小城,为主要保护区域。其范围为:东至黄花街、御河西路、御河西岸和南小城东城墙外三十米,西至魏都大道和北小城、南小城西城墙外三十米,南至北都街和东小城、南小城南城墙外三十米,北至平城街和东小城、北小城北城墙外三十米,面积686.98公顷。

第四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历史文化名城。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大同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维修相关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大同古城保护工作;鼓励成立大同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研究性组织,为大同古城保护和利用提供学术研究、宣传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同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2月8日为大同古城保护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同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同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大同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配套的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以及人口规模、基础设施、绿地系统、公共服务、市容环卫、文化产业、旅游发展、商业服务、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停车场等规划。

第十一条 大同古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大同古城一主三小、山环水抱的整体形态,中轴对称、十字街、棋盘式、里坊制街市格局,辽金以来多元建筑风貌,晋北传统街区和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古城空间关系和重要制高点之间形成的通视走廊;完善古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化服务,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历史城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风貌协调区、环境协调区等保护分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并根据保护分区和保护对象,制定分类保护、分步实施的规划指引。

第十三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还应当商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同古城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对历史城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形态、高度、体量、结构、色彩、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大同古城历史文化展示体系规划》,以历史城区为核心,构建历史城区+市域的全方位展示体系,实现大同历史文化广泛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大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古城墙、华严寺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四)历代城池遗址、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和古树名木;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大同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第十九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掘、爆破等造成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被破坏;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道水系和道路等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区域;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

(四)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五)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七)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八)擅自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古城保护范围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坚持分类管控、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

第二十一条 历史城区内的修缮、修复、复建、更新等建设活动,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踏勘,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小规模、渐进式的要求,经过论证、评估,公示,划分实施单元,循序渐进实施;征收工作应当与实施时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历史城区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传统格局、风貌不协调,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整治改造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保护规划项目以及改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古城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风格等不得破坏古城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形成古城的和谐背景,保持古城与其周边山水之间的通视区域。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应当坚持保护街区的整体格局风貌与改善人居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保护传统的街巷肌理、庭院格局、坊市风貌和历史记忆,保护沿街建筑外立面传统造型和门楼形式,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微更新、渐进式、精细化的模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传统流程,原样维修整饰,修复已有的损伤,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原真原味呈现历史建筑风貌。

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完好,防止传统民居毁损,不得擅自拆卸、转让建筑构件。

传统民居的修缮、修复、复建,应当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为前提,按照原有的院落格局、建筑风貌,划小单元、分期实施,分类整治,精细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墙、护城河和环城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定保护方案,保护维护城墙,改善护城河水质,精心养护花草树木,配套各类设施,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游乐、休闲、健身场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规划完善历史城区通行道路和设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等文脉之间的联络互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历史城区功能分区,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 历史城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和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其露出地面、室外的设施的外形和色彩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历史城区内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形式及建筑材料。

历史城区内建设楼台亭阁、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显示牌、灯箱等设施,其外形、色彩等应当符合古城风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历史城区实行公共交通优先,采取单行路、分时段通行等管制措施,控制机动车通行量;合理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需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交通应当以步行为主,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划定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

历史城区内公共交通车辆、游览观光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历史城区设置或者改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保障方案予以解决。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制定历史城区的产业引导、业态调整政策,推动古城文化、旅游、商贸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历史城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再安排工业、仓储用地。

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由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历史城区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书法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二)开办北路梆子、广灵秧歌、大同数来宝等传统演艺,举办古城灯会等文化节庆活动;

(三)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展广灵秧歌、晋北鼓吹、广灵剪纸、大同铜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

(五)开发古城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六)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七)制作、销售、展示大同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八)利用古城资源传承历史文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利用,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特征,在保持居住功能为主的基础上,按照业态特色化、差异化要求提出整体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利用,可以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其自身特点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展示历史文脉,传递历史信息。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利用传统民居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展示古城居民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

第四十条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城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产业政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检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同古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同古城保护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挖掘、爆破等造成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被破坏的;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道水系和道路等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区域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建筑物的。

经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对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标志牌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古城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1日起施行。《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大同特价租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