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