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1日,省公安厅官方微信发文称,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1、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2、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
5、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1、义务教育;
2、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4、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7、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8、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