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投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记者日前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近日,我市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对乡村医疗的补偿政策。
——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我市对在村卫生室执业且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给予专项补助,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普通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0元,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0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任务分工,努力将50%左右的公共卫生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实施一般诊疗费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4元(三天为一疗程),参合农民患者自付1元,其余3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执行。
——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维护费等公用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进一步加大人口小村和偏远地区村卫生室补助力度,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各县区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县区财政按照800人的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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