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2008年以后经修复的四合院及仿古建筑,凡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的建设行为(包括采光玻璃罩棚、彩钢板房等),违反《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限各单位和个人有此违法行为的,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如不自行拆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大同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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