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大同市北十府街和古城东内环路以西、和阳街和法华寺以北、武定街和代王府以东、古城北内环中以南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该范围内单位、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土地使用权终止。原土地使用者自报纸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否则,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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