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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读之六

  2015-04-24 12:21

[摘要]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市已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有8处,其中5处已升级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本次规划提出建议历史建筑46处,计划作为第二批历史建筑于近期公布。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市已公布的批历史建筑有8处,其中5处已升级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本次规划提出建议历史建筑46处,计划作为第二批历史建筑于近期公布。

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如下:(1)推进历史建筑的公布挂牌工作。尽快将规划提出的建议历史建筑公布为历史建筑。(2)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确具体保护内容。(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4)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5)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拆除不协调添加物和改变建筑立面的装饰物。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和外立面的前提下可增加必要的设施,如采暖设施、厨卫设施等,适应现代生活需求。(6)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按照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7)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实施紫线规划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9)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管理措施。具体为:(1)加强名录体系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对民间的传统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搜集、登记、建档,做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公布及档案建设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2)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把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专人专项资金保障;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家、省、市等重要赛事和民间传统节庆活动相结合。(3)培养传承人,建立传承机制。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群体的普及与传承。(4)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空间载体的协同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空间场所、村落和自然山水环境。结合大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古村镇的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划定大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文化展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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