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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三三制”解决物业纠纷

大同晚报  2015-04-09 14:23

[摘要] 后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维修、业主之间纠纷……不再单单是市房管局的事,而是实行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三级管理”模式。这是近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了解到的。

后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维修、业主之间纠纷……不再单单是市房管局的事,而是实行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三级管理”模式。这是近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了解到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业纠纷随之增多,如果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费时间又费人力物力。因此大部分业主会选择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但由于物业管理体制和制度设计不够顺畅,制度保障有限,我市仅在市房管局设置了物业科,街道、社区没有设置相关科室来调解。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推动全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实行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三级管理”模式。社区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后,应当及时将调解情况书面上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不服社区调解意见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同时抄送区(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仍不服调解意见的,可向区(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调解申请书、不服调解意见及理由等书面材料,区(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按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三级,每起矛盾纠纷原则上都应经下一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次,确实都不能化解的,才能逐级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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